人事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民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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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為獎勵對人事業務具有特殊貢獻之人士,頒給人事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特依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頒給本獎章:
一、研訂人事法制及推動人事業務,具有特殊貢獻。
二、主辦重要人事工作計畫或執行重要人事政策,成效顯著。
三、從事有關人事學術之研究撰有著作,或對人事工作提出重大革新方案,經審定或採行確有具體價值或成效。
四、舉辦或參與國際會議及學術文化活動,對我國人事制度之宣揚及國際地位之提升,有重大貢獻。
五、辦理人事業務,負責盡職,熱忱服務,促進機關團結和諧,貢獻卓著,具有特殊優良事蹟。
六、其他對人事工作有重要貢獻,足資表揚。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 條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特著或情形特殊者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頒給二個等次以上之獎章。但頒給外國人者,得不受頒給等次之限制。
本獎章及附發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
本條文有附件 第 4 條
人事人員請頒本獎章,應由各級人事機構循行政系統陳報,經各主管業務機關人事機構向銓敘部推薦。但行政院暨所屬各級人事機構向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推薦。
非人事人員或外國人之請頒本獎章,得由與請頒事實有關之機關(構)或團體依請頒事實,分別向銓敘部或人事總處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人事專業獎章事實表,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二。
第 5 條
本獎章之請頒,由銓敘部及人事總處分別組設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分別報請銓敘部部長或人事總處人事長核定,以公開儀式頒給之。
前項審查小組之組成及審查程序,由銓敘部及人事總處分別另以要點定之。
本條文有附件 第 6 條
本獎章之頒給,應附發中英文雙語證書,格式如附表三。
第 7 條
本獎章受獎人為公務人員者,應送銓敘部登記。
第 8 條
符合請頒本獎章之人員,得於身故後追頒,由其配偶、直系親屬或家屬指定之代表接受。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