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組織規程
民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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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土地重劃相關業務,特設土地重劃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四級機關,並受本部指揮監督。
第 2 條
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市地重劃、農地重劃、區段徵收與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等法令訂定及修正之研擬。
二、市地重劃、農地重劃、區段徵收與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等計畫之擬訂、執行及考核。
三、市地重劃、農地重劃、區段徵收、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等工程測量、規劃、設計、施工與監造之執行、督導及考核。
四、市地重劃、區段徵收及其他本部交辦土地行政業務之執行。
五、協助非工程專業機關辦理工程規劃、設計、施工與監造等業務之發包及專案管理。
六、其他有關市地重劃、農地重劃、區段徵收及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事項。
第 3 條
本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第 4 條
本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5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