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場認可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

民國 98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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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場(以下簡稱檢驗場)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
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七十五條之二規定申請下列事項,應繳納
審查費,其金額如下:
一、認可:新臺幣一萬三千五百元。
二、認可展延:新臺幣七千五百元。
三、認可變更:新臺幣一千一百元。
四、認可證書補(換)發:新臺幣一千一百元。
第 3 條
申請核發、補(換)發認可證書,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五百元。
第 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收取證書費:
一、中央主管機關變更證書格式,換發證書。
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變更營業場所地址,申請換發認可證書。
第 5 條
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