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辦事細則

民國 98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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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分署長綜理分署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分署長襄助分署長處理分署業務。
第 3 條
主任工程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及審核。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分署設下列課、室、隊:
一、區域發展課。
二、海岸復育課。
三、城鄉規劃課。
四、更新開發課。
五、資訊管理課。
六、秘書室。
七、人事室。
八、會計室。
九、政風室。
十、北區規劃隊。
十一、中區規劃隊。
十二、南區規劃隊。
十三、東區規劃隊。
第 5 條
區域發展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區域計畫之研究、分析及策劃。
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部門計畫之整合及協調。
三、區域與城鄉發展之國際交流及地方跨域合作之推動。
四、區域發展策略之研擬。
五、其他有關區域發展事項。
第 6 條
海岸復育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岸與濕地復育計畫之研究、分析及策劃。
二、海岸與濕地復育工程之企劃及管理制度之設計。
三、海岸及濕地復育策略之研擬。
四、其他有關海岸復育事項。
第 7 條
城鄉規劃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內政部訂定都市計畫之研究及分析。
二、都市規劃管理制度之研析及檢討。
三、城鄉發展策略之研擬及景觀改造之示範。
四、都市計畫土地發展之協調及輔導。
五、其他有關城鄉規劃事項。
第 8 條
更新開發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都市更新案件之示範推動。
二、舊市區更新、機能重建之研擬及輔導。
三、城鄉開發之評估分析及設計。
四、城鄉開發之環境營造企劃及工程設計。
五、其他有關更新開發事項。
第 9 條
資訊管理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書圖資訊系統之整體規劃應用及管理維護。
二、計畫書圖之繪製、複製及數位管理。
三、城鄉發展資料之統計。
四、其他有關資訊管理事項。
第 10 條
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文書、總務、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第 11 條
本分署設人事室,依法辦理人事事項。
第 12 條
本分署設會計室,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3 條
本分署設政風室,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14 條
規劃隊掌理下列事項:
一、區域計畫與內政部訂定都市計畫之擬訂、變更及通盤檢討。
二、海岸及濕地復育工程之執行。
三、城鄉開發相關工程之執行。
四、城鄉發展指標之資料調查、建置及監控。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15 條
本分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6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細則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