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桃園區農業改良場辦事細則
民國 99 年 2 月 4 日
手機睡眠
語音選擇
第 1 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桃園區農業改良場(以下簡稱本場)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場長綜理場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場長襄助場長處理場務。
第 3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場設下列課、室、分場、站:
一、作物改良課。
二、作物環境課。
三、農業推廣課。
四、秘書室。
五、人事室。
六、會計室。
七、臺北分場。
八、五峰工作站。
九、新埔工作站。
第 5 條
作物改良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作物育種、新品種示範及原生種繁殖。
二、農作物栽培管理技術、應用生物技術、採後處理與加工技術之研發、示範及推廣。
三、優質安全農作物產品生產技術與體系之研發、示範及推廣。
四、農作物天然災害之防範與復育技術之研發及推廣。
五、植物與微生物遺傳資源之蒐集、保存及應用。
六、植物組織培養技術之研發、應用及輔導。
七、分子標誌技術之研發、應用與植物品種及物種鑑定服務。
八、基因改造植物檢測技術之研發及服務。
九、其他有關農作物改良事項。
第 6 條
作物環境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土壤資源管理調查、改良與農作物合理化施肥技術之研發、示範及推廣。
二、微生物肥料與農業廢棄物利用、農田地力改善之研發、示範及推廣。
三、農作物有機栽培技術之研發、示範及推廣。
四、農作物營養診斷、灌溉用水及農田肥力檢驗服務。
五、農業機械與自動化等生物產業設備、技術之研發、示範及推廣。
六、農作物病蟲害防疫技術之研發及示範推廣。
七、其他有關農作物環境事項。
第 7 條
農業推廣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業推廣教育之研發及推廣。
二、農業企業化經營與休閒農業之研發及推廣。
三、農產品運銷技術之研發及推廣。
四、農業資訊傳播與經營管理資訊化之研發及推廣。
五、農村產業文化與農村生活改善之研究及推廣。
六、農業技術教育訓練、農業產銷班經營技術及產銷技術推廣。
七、區域性農業聯繫會議之規劃及推廣。
八、國際農業合作。
九、農民暨消費者服務及技術諮詢。
十、農業改良研究成果之保護、管理及運用。
第 8 條
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文書、檔案、印信、出納、庶務及財產管理。
二、國會、地方聯絡及媒體公關業務。
三、不屬其他各課、室事項。
第 9 條
人事室掌理本場人事事項。
第 10 條
會計室掌理本場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1 條
臺北分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都市近郊蔬菜及花卉作物品種改良。
二、蔬菜、花卉作物栽培與採後處理技術改進試驗研究及推廣。
三、都市近郊作物有機栽培技術研究及推廣服務。
四、配合政策進行產銷班輔導。
五、配合本場業務辦理跨縣(市)鄉(鎮市)之蔬菜及花卉產業輔導。
六、配合本場業務辦理農業技術諮詢及講習訓練。
第 12 條
五峰工作站掌理下列事項:
一、原住民地區農作物品種改良、栽培技術改進與良種繁殖之試驗研究及示範推廣。
二、原住民地區農業產銷技術輔導、教育訓練及諮詢。
三、坡地農業氣象觀測及資源規劃應用。
第 13 條
新埔工作站掌理下列事項:
一、果樹與特用作物品種改良、栽培技術試驗研究、良種繁殖及示範推廣。
二、果樹與特用作物產銷輔導、教育訓練及技術諮詢。
三、果樹與特用作物遺傳資源蒐集、保存及利用。
第 14 條
本場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5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