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選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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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考選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處理法制事務,依本部組織法第十九條之規定,設法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2 條
本會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本部年度立法計畫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法規案件制(訂)定、修正、廢止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本部各單位間法規疑議爭議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法規動態之登記、統計及管制事項。
五、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政務次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部長指定委員一人兼任;委員十五至二十三人,由部長指派本部高級職員兼任,並得聘請學者、專家擔任之。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派(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 4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秘書一人,由部長就部內高、中級職員兼任之。所需其他工作人員由本部員額內派充之。
第 5 條
本部各單位對於擬送本會審議案件,應於簽奉主任委員核可後,以提案表移送本會。議案提本會討論前,本會得提出書面意見。
主任委員對於移送本會審議案件,亦得指定委員一人或數人先行審查,並提出審查報告於會中討論。
第 6 條
本會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之委員代理之。
第 7 條
本會開會時,得通知與議案有關單位派員列席,必要時並得邀請專家學者或有關機關代表參加。
第 8 條
本會會議之決議,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業務主管兼任之委員,如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通知本會。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第 9 條
本會決議事項,經部長核定後,送由主管單位辦理。
第 10 條
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及受邀列席會議之學者、專家,得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