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出版金鼎獎獎勵辦法
民國 100 年 5 月 2 日
手機睡眠
語音選擇
第 1 條
本辦法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如下:
一、發行數位出版品之法人、團體或公(協)會。
二、對數位出版產業有特殊貢獻或成就之個人、法人、團體或公(協)會。
第 3 條
本辦法獎勵項目如下:
一、數位出版獎
(一)最佳人文藝術類電子書獎
(二)最佳科學類電子書獎
(三)最佳語文學習類電子書獎
(四)最佳動漫及繪本類電子書獎
(五)最佳電子期刊獎
(六)最佳電子資料庫獎
(七)最佳加值服務獎
(八)最佳公益數位媒體獎
(九)年度數位出版創新獎
二、評審團特別獎
第 4 條
本辦法獎勵方式如下:
一、入圍前條第一款各獎項之名額,以三名為限,各頒發入圍獎牌一面;每一獎項之得獎名額,以一名為限,各頒發數位出版金鼎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前條第二款之得獎者一名,頒發數位出版金鼎獎獎座一座。
三、前條各款獎項之入圍、得獎名額,數位出版金鼎獎評審團(以下簡稱評審團)得為減少或從缺之決定。
第 5 條
為辦理本辦法各獎項之評審事項,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得遴聘專業人士九人組成評審團。
評審團委員為無給職。但評審期間,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或交通費。
評審團應依報名參賽作品內容、表現方式之創意、實用性、豐用性及正確性等事項進行評審,其評審標準由評審團議定之;評審團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第 6 條
各獎項報名、參賽者資格規定如下:
一、第三條第一款各獎項:由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且發行數位出版品之事業、團體、公(協)會報名參賽。但不包括政府、公營事業或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發行者。
二、第三條第二款獎項,由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且發行數位出版品之事業、團體、公(協)會或評審團委員,就對數位出版產業有重大貢獻且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國民,或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且發行數位出版品之事業、團體、公(協)會推薦參賽;推薦者不得同時為參賽者。
第 7 條
第三條第一款各類獎項之參賽作品規定如下:
一、第一目至第四目獎項之參賽作品,應為在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度五月一日至報名年度四月三十日期間內,在我國國內經由網際網路或實體通路首次公開傳輸或發行,且以數位方式編輯、儲存,並以互動、影音、多媒體等方式,呈現下列性質內容之數位出版品;其檔案及閱讀器格式不限。
(一)第一目獎項之數位出版品,應為文化、歷史、哲學、宗教、文學創作、文學評論或藝術等性質。
(二)第二目獎項之數位出版品,應為自然科學、應用科學或社會科學等性質。
(三)第三目獎項之數位出版品,應為各類語言學習性質。
(四)第四目獎項之數位出版品,應為靜態、動態圖像(graphics/animation)或漫畫等性質。
二、第五目獎項之參賽作品,應為以數位方式編輯、儲存,並在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度五月一日至報名年度四月三十日期間內,以一定名稱、刊期在七日以上三月以下,按期在我國國內經由網際網路或實體通路公開傳輸或發行六個月以上,且發行三期以上之數位出版品;其檔案及閱讀器格式不限。
三、第六目獎項之參賽作品,應為以數位方式儲存大量資料,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度五月一日至報名年度四月三十日期間內,提供讀者從事線上或離線搜尋、檢索及閱讀之電子資料庫;其檔案及閱讀器格式不限。
四、同一參賽作品僅得就第一目至第六目之獎項擇一報名。
第 8 條
除第三條第二款獎項採書面推薦外,報名參賽同條第一款各獎項者,一律採網路報名;各屆報名須知由本局另定之。
第 9 條
本局應就報名、參賽者資格、參賽作品及報名應檢附之文件、資料進行審核,報名應檢送之文件不齊時,應於一個月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應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第 10 條
對於各獎項評選入圍作品或參賽者資格有疑義時,應於入圍名單公布後十日內,以書面檢具相關資料向本局提出。
第 11 條
報名、參賽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報名、參賽。
二、應擔保其入圍、得獎之作品,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三、應為入圍、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並同意無償授權本局、本局授權之人及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數位出版金鼎獎業務之行政機關,自報名該屆數位出版金鼎獎頒獎典禮之日起,得永久將入圍及得獎作品及報名表所載之簡介推廣使用。
前項第三款所稱推廣使用,指於推廣活動、方式(包括但不限編印數位出版金鼎獎專刊、出版年鑑)中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展示、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全部或部分得獎作品(包含其封面)及報名表所載簡介。
第 12 條
違反前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本局應撤銷或廢止其入圍、得獎資格,不發給獎牌、獎座及獎金,其已領取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將獎牌、獎座、獎金繳回本局。
經本局撤銷或廢止入圍、得獎資格者,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報名、參賽本局數位出版金鼎獎之各類獎項。
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