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歷史博物館組織法
民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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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文化部為辦理歷史文物及美術品之蒐集、考訂、典藏、展覽、教育推廣及研究發展業務,特設國立歷史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
第 2 條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歷史文物與美術品之蒐集、考訂、學術研究及出版。
二、歷史文物與美術品之展示規劃及實施。
三、歷史文物與美術品之典藏、建檔、維護及修護。
四、歷史文物與美術品之教育推廣、國內外交流之規劃及實施。
五、歷史文物與美術品之文化創意加值運用、推廣行銷及企劃合作。
六、其他有關歷史文物及美術品事項。
第 3 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第 4 條
本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第 5 條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6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