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文化資產局組織法
民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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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文化部為執行及督導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活用、教育、推廣、研究及獎助業務,特設文化資產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 2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文化資產之指定、登錄、公告、廢止或變更。
二、文化資產之調查、整理、教育、研究、推廣、保存及活用。
三、文化資產保存技術與保存者之審查指定、保存技術之研究發展、推廣及運用。
四、文化資產環境評估、整合及再發展。
五、文化資產保存區、特定專用區之研擬及推動。
六、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文化資產業務之輔導及協助。
七、文化資產相關業務之國際合作及交流。
八、文化資產保存及活用之獎勵及輔助。
九、其他有關文化資產管理事項。
第 3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其中一人必要時得比照教授之資格聘任。
第 4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5 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6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