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傳統藝術中心處務規程

民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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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主任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中心業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中心設下列組、室、團、館:
一、綜合企劃組,分三科辦事。
二、劇藝發展組,分三科辦事。
三、營運推廣組,分三科辦事。
四、秘書室。
五、人事室。
六、會計室。
七、國光劇團,分三科辦事。
八、臺灣豫劇團,分二科辦事。
九、臺灣國樂團,分二科辦事。
十、臺灣音樂館,分二科辦事。
第 5 條
綜合企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傳統藝術創新發展推動計畫之研訂。
二、傳統藝術之調查、研究、採集、出版之規劃、研擬及推動。
三、民間團體及資深藝人之輔導及獎助。
四、文獻圖書視聽資料、資訊之採編、管理及諮詢服務。
五、數位學習、網站資料庫等之維運管理。
六、派出單位業務之整合及發展。
七、其他有關綜合企劃事項。
第 6 條
劇藝發展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傳統戲曲、音樂、舞蹈、民俗雜技等表演藝術跨界合作之規劃及推動。
二、劇本、劇藝之研發、創新及推廣。
三、演藝、編導人才培訓之規劃及推動。
四、重要藝術節慶與戲劇、音樂、舞蹈等展演活動之規劃及推動。
五、國際與兩岸交流之規劃及推動。
六、其他有關劇藝發展事項。
第 7 條
營運推廣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傳統工藝、戲曲、民俗、文物之典藏展覽、教育推廣等規劃及推動。
二、傳統藝術園區文化創意發展之規劃及推動。
三、傳統藝術園區委外營運之規劃、招商、履約管理及績效評估。
四、傳統藝術園區建築、機電、消防、資訊等設施與設備之維護管理。
五、傳統藝術園區及派出單位場館營運發展之督導。
六、志工招募、培訓、推廣及管理。
七、本中心形象整合行銷、新聞發布、媒體交流、國會聯絡及公共關係發展。
八、其他有關營運推廣事項。
第 8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研考、法制、文書、檔案、印信、出納、庶務、採購及財產管理。
二、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三、不屬其他各組、室、團、館事項。
第 9 條
人事室掌理本中心人事事項。
第 10 條
會計室掌理本中心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1 條
國光劇團掌理事項如下:
一、演出之規劃、製作及排練。
二、劇藝研究、宣傳行銷、教育推廣、國際及兩岸交流。
三、劇本創作、編修及資料蒐集、典藏、管理。
四、團員之甄選、評鑑、考核及人才培育。
五、場館設施經營管理及維護。
六、其他有關國光劇團事項。
第 12 條
臺灣豫劇團掌理事項如下:
一、豫劇演出之規劃、製作及排練。
二、劇藝研究、宣傳行銷、教育推廣、國際及兩岸交流。
三、劇本創作、編修及資料蒐集、典藏、管理。
四、團員之甄選、評鑑、考核及人才培育。
五、場館設施經營管理及維護。
六、其他有關臺灣豫劇團事項。
第 13 條
臺灣國樂團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樂演出之規劃、製作及排練。
二、國樂研究、宣傳行銷、教育推廣、國際及兩岸交流。
三、國樂曲目創作、改編及資料蒐集、典藏、管理。
四、團員之甄選、評鑑、考核及人才培育。
五、其他有關臺灣國樂團事項。
第 14 條
臺灣音樂館掌理事項如下:
一、臺灣音樂之調查、研究、採集、保存、維護、傳承、出版之研擬及推動。
二、音樂圖書視聽資料之典藏、採編、管理及諮詢服務。
三、音樂創作人才培育計畫之研擬及推動。
四、臺灣音樂授權交流平台之規劃及推動。
五、國際與兩岸音樂交流合作事務之研擬及推動。
六、其他有關臺灣音樂館事項。
第 15 條
本中心各團為推動傳統藝術展演交流、教育推廣與人才培育之需要得遴聘傑出表演藝術人士,以客席、特約方式,指導或協助演出、排練及製作等相關工作。
第 16 條
本中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7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