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各分局辦事細則
民國 102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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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各分局(以下簡稱各分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各分局分局長綜理分局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第 3 條
各分局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本條文有附件 第 4 條
各分局得設之課,如附表。
第 5 條
服務管理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櫃檯及電話等納稅服務。
二、租稅教育及宣導。
三、各項繳款書已送達案件之欠稅清理、保全及移送強制執行。
四、營利事業設立或變更登記統一收件之處理。
五、人事、文書、印信、檔案、財務、事務、財產、資訊設備之行政管理及管制。
六、辦公室安全及清潔之維護。
七、其他有關服務管理事項。
第 6 條
營所稅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收件、查核、徵收及更正。
二、營利事業停業、歇業清算、決算申報案件之查核、徵收及更正。
三、營利事業所得稅未申報案件之催報、核定、徵收及更正。
四、營利事業報備案件之外查勘驗核定。
五、營利事業所得稅復查案件之受理轉陳。
六、營利事業所得稅未送達、行政救濟、更正案件之欠稅清理。
七、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移轉代徵證券交易稅之查核。
八、其他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事項。
第 7 條
綜所稅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綜合所得稅之申報收件、申報及未申報案件之查核、徵收、更正。
二、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與股利憑單之申報收件及更正。
三、扣繳與非扣繳資料查核、通報及更正。
四、租賃所得檢舉案件之調查。
五、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報備案件之查核及財產交易損失證明之核發。
六、綜合所得稅復查案件之受理轉陳。
七、遺產稅及贈與稅之申報收件、櫃檯化案件之審查、核定及相關證明書之核發。
八、全功能櫃檯服務作業。
九、綜合所得稅未送達、行政救濟、更正案件之欠稅清理。
十、其他有關綜合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事項。
第 8 條
營業稅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營利事業稅籍管理。
二、統一發票銷售及管理。
三、營業稅之申報收件、查核、徵收及更正。
四、營業稅檢舉案件之查處。
五、營業稅違章案件之審理裁罰。
六、虛設行號案件之查核。
七、營業稅行政救濟案件之受理、初審及轉陳。
八、營業稅未送達、行政救濟、更正案件之欠稅及退稅清理。
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有關銷售房屋、土地、特種勞務之申報收件、申報與未申報案件之查核、徵收、更正及違章案件之審理裁罰。
十、其他有關營業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事項。
第 9 條
各分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0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