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自費養護規費收費標準

民國 110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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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適用對象為符合就養安置養護條件之退除役官兵。
第 3 條
本標準之規費項目為服務費,每人每月新臺幣六千八百元。但本標準施行前已依規定簽約入住者,依原收費標準辦理。
第 4 條
前條所定費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