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官兵死亡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
民國 102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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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軍人撫卹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國軍現役官兵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如下:
一、火化者:以最後在職時各階官兵薪俸額七個月發給。但薪俸額低於中尉五級者,以中尉五級薪俸額計算發給。
二、土葬者:以最後在職時各階官兵薪俸額五個月發給。但薪俸額低於中尉五級者,以中尉五級薪俸額計算發給。
國軍現役官兵在職失蹤,經國防部登記有案,並經死亡宣告者,依前項第二款標準發給殮葬補助費。但經撤銷死亡宣告者,原發給之殮葬補助費應由支給機關追繳。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