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組織法

民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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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衛生福利部為辦理國民健康促進及非傳染病之防治業務,特設國民健康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 2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民健康促進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癌症、心血管疾病與其他主要非傳染病防治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三、國民健康生活型態建構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四、菸害防制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五、國民營養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六、生育健康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七、口腔、視力與聽力預防保健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八、國民健康監測與研究發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九、國民健康促進及非傳染病防治有關之國際合作。
十、其他有關國民健康事項。
第 3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前項人員中二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第 4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5 條
本署之研究員及副研究員,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衛生福利部核定。
第 6 條
本署有關醫事業務組組長、副組長其中一人及簡任技正員額總數五分之一,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之規定,由師(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7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