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螺果菜市場電動蔬果運輸車補助辦法

民國 102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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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動蔬果運輸車:指由國內製造商製造,且通過西螺果菜市場專用電動蔬果運輸車審驗規範(附件一),運行於西螺果菜市場搬運蔬果之電動車輛。
二、柴油蔬果運輸車:指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於西螺農產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使用於西螺果菜市場內之柴油蔬果運輸車輛。
三、營運設備:指因應營運需要提供服務所需之設備,如車輛維修及緊急救援設備、電池交換系統、充電設備、備用電池等。
第 3 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如下:
一、電動蔬果運輸車營運商:依法設立登記,具電動蔬果運輸車銷售、維修、緊急救援、電能補充與電池租用等技術及經營能力之法人或數法人組成之經營團隊。如為數法人組成之經營團隊,應以其中一法人為代表與中央主管機關簽訂行政契約,其他法人應負連帶履約保證責任。
二、電動蔬果運輸車使用者:使用電動蔬果運輸車在西螺果菜市場運輸農產品之運銷商。
第 4 條
本辦法補助期間規定如下:
一、電動蔬果運輸車營運商營運設備補助,自本辦法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電動蔬果運輸車使用者購車或改裝補助,自本辦法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電動蔬果運輸車使用者電池租金補助,自本辦法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四、因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預算不足時,得停止補助。
第 5 條
本辦法補助項目及補助金額如下:
一、電動蔬果運輸車營運商營運設備補助,依其所需之營運設備核實審查補助,最高以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為限。
二、電動蔬果運輸車使用者如下表:
┌──────┬────────────────────┐
│ │ 年度及補助金額 │
│ 補助項目 ├──────┬──────┬──────┤
│ │發布日至中華│中華民國一百│中華民國一百│
│ │民國一百零四│零五年一月一│零八年一月一│
│ │年十二月三十│日至一百零七│日至一百一十│
│ │一日 │年十二月三十│一年十二月三│
│ │ │一日 │十一日 │
├──────┼──────┼──────┼──────┤
│新購置電動蔬│車價(不含電│車價(不含電│不補助 │
│果運輸車且將│池)之百分之│池)之百分之│ │
│柴油蔬果運輸│四十九,且最│四十九,且最│ │
│車交由電動車│高以新臺幣十│高以新臺幣十│ │
│營運商回收者│四萬元為限 │一萬元為限 │ │
├──────┼──────┼──────┼──────┤
│將柴油蔬果運│改裝費用之(│改裝費用之(│不補助 │
│輸車改裝為電│不含電池)百│不含電池)百│ │
│動蔬果運輸車│分之七十,且│分之七十,且│ │
│且將柴油引擎│最高以新臺幣│最高以新臺幣│ │
│交由電動車營│十二萬元為限│十萬元為限 │ │
│運商回收者 │ │ │ │
│改裝費用之(│ │ │ │
│不含電池)百│ │ │ │
│分之七十,且│ │ │ │
│最高以新臺幣│ │ │ │
│十二萬 │ │ │ │
├──────┼──────┴──────┴──────┤
│電池租金 │每車每月最高以新臺幣三千五百元為限,且最│
│ │長以補助五年為限 │
└──────┴────────────────────┘
本條文有附件 第 6 條
本辦法補助之電動蔬果運輸車營運商採公開甄選方式產生,電動蔬果運輸車營運商依本辦法規定提出營運計畫書,經由中央主管機關邀請專家學者組成評選委員會,評選出一家電動蔬果運輸車營運商負責營運,甄選辦法如附件二。
參與甄選之電動蔬果運輸車營運商,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截止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十五份提出申請:
一、申請函。
二、登記證明文件。
三、營運計畫書。
四、參與廠商之合作協定。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檢附之文件。
前項營運計畫書內容至少須包括營運設備建置之規劃及期程、營運模式(電池租用之收費標準、車輛維修及緊急救援方式、電池交換系統、備用電池)、財務規劃、申請補助項目及經費分析。
第 7 條
獲選補助之電動蔬果運輸車營運商應於補助核定函所定期限內與中央主管機關簽訂行政契約,逾期未簽約者,撤銷其補助資格。
前項契約應約定下列事項:
一、西螺果菜市場電動蔬果運輸車之營運設施設置計畫及執行期程。
二、補助款之撥付、經費之收支處理及相關查核作業。
三、契約之中止與解除事由及違約處理,以履約保證金為抵押,違反行政契約時,以已領之補助款為違約罰款,其於中央主管機關通知之期限前未繳回者,以履約保證金充之。
四、提交履約保證金新臺幣一千萬元整,並應提供服務至依本辦法補助電池租金之全數會員補助期限屆期後,始得視為完成履行補助契約,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得一次取回。
五、因可歸責於電動蔬果運輸車營運商之事由,致不能履行契約責任或有損害會員使用權益之虞時,中央主管機關得中止補助契約,並依第六條規定重新甄選其他營運商負責營運,所需補助費用由履約保證金支應。
六、接受補助者應承諾事項:
(一)不得拒絕公開電池及其整車連接介面之規格,對於其他合格電動車生產商採用相同電池規格生產、銷售之電動蔬果運輸車(不含電池),同意承擔電池出租、管理及維護之責。
(二)每兩年應依當時油電價檢討電池租用之收費標準,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重新訂定。
(三)應配合中央主管機關指派之人員或委託之專業會計師進行公司帳目查核,且不得拒絕提供查核所須相關資料及原始憑證。
(四)電動蔬果運輸車營運商應盡力行銷,使西螺果菜市場之柴油蔬果運輸車使用者改用電動蔬果運輸車,於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同意營運後第一年應完成一百輛柴油蔬果運輸車之汰換或改裝,第二年應累積完成三百輛柴油蔬果運輸車之汰換或改裝,倘未達目標且經限期改善後,仍不改善、未改善或改善未符合預期目標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逕行終止合約,停止支付相關款項。
(五)會員服務條款應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法令之規定。
七、其他重要權利義務事項。
第 8 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電動蔬果運輸車營運商,應依核定之計畫書內容完成進度,檢送領據、成果報告、設備原始憑證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文件,送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撥付補助款。
前項補助款分四期撥款,第一期款為營運設施設置完成,撥付補助金額之百分之四十;第二期款為服務電動蔬果運輸車使用者數達一百輛,撥付補助金額百分之三十;第三期款為服務電動蔬果運輸車使用者數達三百輛,撥付補助金額百分之二十;第四期款為服務電動蔬果運輸車使用者數達五百輛,撥付補助金額百分之十。
第 9 條
有意參與電動蔬果運輸車製造廠商,應檢具電動蔬果運輸車製造資格申請書六份,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其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依西螺果菜市場專用電動蔬果運輸車審驗規範送相關檢測單位進行測試有關資料。
二、廠商保證書,其內容應包括保證一定期限或使用里程之保固,並投保產品責任險。
三、電動蔬果運輸車性能及詳細規格。
四、電動蔬果運輸車主要元件及成本分析。
五、電動蔬果運輸車銷售價格。
六、車主手冊,應包含電動蔬果運輸車詳細使用、保養方法及一定期限或使用里程之保固。
七、售後服務執行方式。
八、依法設立登記證明文件。
九、電動蔬果運輸車營運團隊成員證明書。
十、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第 10 條
有意參與電動蔬果運輸車改裝廠商,應檢具電動蔬果運輸車改裝廠商資格申請書六份,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其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依西螺果菜市場專用電動蔬果運輸車審驗規範完成一部車輛改裝,並經相關檢測單位進行測試有關資料。
二、廠商保證書,其內容應包括保證一定期限或使用里程之保固,並投保產品責任險。
三、電動蔬果運輸車性能及詳細規格。
四、電動蔬果運輸車改裝元件及詳細規格。
五、電動蔬果運輸車改裝費用。
六、車主手冊,應包含電動蔬果運輸車詳細使用、保養方法及一定期限或使用里程之保固。
七、售後服務執行方式。
八、依法設立登記證明文件。
九、電動蔬果運輸車營運團隊成員證明書。
十、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1 條
電動蔬果運輸車使用者申請購車或改裝補助,應檢具下列文件,委由電動蔬果運輸車營運商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三)。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影本。
三、購車或改裝發票或免用統一發票正本。
四、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於西螺農產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使用於西螺果菜市場內之柴油蔬果運輸車輛登記文件。
五、改裝電動蔬果運輸車需附西螺果菜市場專用電動蔬果運輸車審驗規範檢驗證明書。
本項補助由中央主管機關直接撥入電動蔬果運輸車使用者帳戶。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2 條
電動蔬果運輸車使用者,應加入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電動蔬果運輸車營運商成為會員,始得申請電池租金之補助。
本辦法補助電動蔬果運輸車使用者之電池租金,由電動蔬果運輸車營運商先行墊付,電動蔬果運輸車營運商於每月十五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前一個月之補助款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申請表(格式如附件四)。
二、每月服務總量。
本項補助由中央主管機關直接撥入電動蔬果運輸車營運商帳戶。
第 13 條
中央主管機關發現電動蔬果運輸車營運商所檢附之文件有虛偽不實者,得撤銷補助並追繳已領之補助款。
第 1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