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老人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辦事細則

民國 102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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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處理所屬各老人、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以下簡稱社政機構)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各社政機構主任或院長綜理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第 3 條
各社政機構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各社政機構得設之科、室,如附表。
第 5 條
社會工作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社會工作計畫與相關活動方案之規劃及執行。
二、收容案件之訪視、家庭調查、審核與個案基本資料之建立、戶籍登記遷移及異動通報。
三、服務對象入(退)院、死亡喪葬事宜與離(退)院之就學就業等生涯轉銜、推介就業服務、追蹤、訪視及輔導。
四、服務對象社會工作個別化服務之提供(包含服務對象諮詢輔導、家庭支持、生涯規劃、職能發展、社會生活指導及特殊個案輔導)。
五、服務對象權益之促進。
六、社會各界與相關社團之慰問、參訪等各項活動之聯繫及接待。
七、社會福利諮詢服務、志願服務之推展與社會資源之開發、結合及運用轉介。
八、輔導工作人員在職研習方案之策劃與執行及社會工作之研究。
九、合作式中途學校之綜合業務。
十、其他有關社會工作事項。
第 6 條
養護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服務對象日常生活之照顧、輔導、考核及偶發事件之處理。
二、服務對象資料之管理及登記。
三、服務對象環境整潔美化及康樂活動之倡導。
四、服務對象生活護理及養護老人臨床治療之護理。
五、服務對象醫療保健及一般藥品之調劑、配方、製劑與調製機器、器具之保管、維護及藥品之領用、收發、保管。
六、服務對象護理紀錄與衛生教育及感染控制。
七、執行醫囑與醫療器材、敷料之消毒、供應及保管。
八、膳食之營養調配、設計、烹調及膳食衛生指導事項。
九、其他有關養護事項。
第 7 條
安老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安養服務對象曰常生活之照顧、輔導、考核及偶發事件之處理。
二、安養服務對象資料之管理及登記。
三、安養服務對象環境整潔美化及康樂活動之倡導。
四、安養服務對象知識之傳授。
五、其他有關安養事項。
第 8 條
遊民收容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服務對象日常生活之照顧、輔導與考核及偶發事件之處理。
二、服務對象資料之管理及登記。
三、服務對象環境整潔與美化及康樂活動之倡導。
四、服務對象知識之傳授。
五、其他有關遊民收容事項。
第 9 條
少年教養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服務對象教養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之編擬。
二、服務對象團體生活輔導規章之擬訂與文康休閒活動之策劃及執行。
三、服務對象之收容教養及生活管理。
四、服務對象生活教育之推行、考核獎懲與院生個案動態登錄、蒐集及管理。
五、服務對象各項生活必需品之供應、領發與膳食監督及改善。
六、服務對象收容業務與升學及就業輔導。
七、服務對象家庭與就讀學校之連繫及院生志願服務。
八、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評鑑與資料統計及編報。
九、其他有關少年教養事項。
第 10 條
護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服務對象日常生活之照顧、輔導及偶發事件之處理。
二、護理學術研討資料與工作分配之紀錄及管理。
三、衛生教育感染控制之推行、衛生教育訓練資料之收集及工作檢討。
四、護理行政業務及醫事人員執業登記之辦理。
五、護理衛生器材之驗收、發放登記、保管及表報。
六、服務對象生活護理、老人房舍整潔之維護、協助醫護、復健及病歷資料建立。
七、其他有關護理事項。
第 11 條
保健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服務對象營養保健、復健、藥事服務、臨床業務處理及研究。
二、與醫療院所各項醫護合作計畫之規劃、執行及聯繫協調。
三、服務對象之預防接種、衛生教育及各項健康檢查及檢,驗。
四、服務對象膳食營養之調配設計、採辦、品質監驗及飲食指導。
五、服務對象之復健醫療、健康服務及其家屬之衛教指導。
六、服務對象之藥物使用評估、藥物諮詢衛教。
七、醫護行政業務之辦理及協處。
八、其他有關保健事項。
第 12 條
教保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教保工作計畫之擬訂及規劃。
二、服務對象年度個別化教養服務計畫之研訂及執行。
三、服務對象生活照顧、教育訓練、技藝陶冶及休閒娛樂。
四、服務對象親職教育、家庭訪視、戶外教學及社區融合。
五、教保人員在職訓練、機構及大專院校至院交流學習、實習。
六、教保業務之研究發展及考核。
七、其他有關教保事項。
第 13 條
輔導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輔導工作計畫之規劃及執行。
二、服務對象生活照顧與休閒娛樂及輔導。
三、心理輔導及諮商。
四、服務對象財務管理輔導。
五、服務對象健康管理。
六、服務對象家庭聯繫及親職教育。
七、其他有關輔導事項。
第 14 條
保育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保育及衛生保健工作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二、服務對象生活照顧、安全防護與福利措施計畫之執行及文康休閒、才藝等活動之規劃輔導。
三、服務對象學業成績、行為表現查考與情緒輔導及生活紀錄及個案輔導紀錄。
四、服務對象疾病檢傷、意外傷害緊急處理、院外就醫及健康資訊之管理。
五、傳染病防疫、家童預防接種、衛生教育與健康檢查、環境衛生、飲食衛生之督導及飲用水檢驗。
六、服務對象心智發展評估及早期療育。
七、藥品、醫療器材之請購保管。
八、保育及護理人員在職訓練。
九、附設幼兒園業務之推行及督導。
十、其他有關保育事項。
第 15 條
行政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總務、出納、文書、印信典守、庶務及財產保管。
三、不屬其他各科事項。
第 16 條
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17 條
主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8 條
各社政機構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9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