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組織規程
民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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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為輔導退除役官兵從事森林保育、經營及發展,並以其收益撥充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特設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
第 2 條
本處設各組、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企劃組:森林資源運用及經營計畫等綜合事項。
二、生產組:育林、生產計畫及產品供銷等事項。
三、育樂組:森林遊樂事業規劃、推廣、維護及經營管理等事項。
四、勞工安全衛生組: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劃及職業災害處理等事項。
五、行政室: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財產及不屬其他各組、室之事項。
第 3 條
本處置處長,綜理處務;置副處長,襄助之。
第 4 條
本處置總技師、副總技師、秘書、組長、室主任、技師、專員、輔導員、醫師、副技師、組員、技術員、護士、辦事員、技術助理員、書記。
第 5 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辦事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6 條
本處設主計室,置主任、稽核、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7 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8 條
本處為辦理木材加工,得設木材加工廠,置廠長、技師、副技師、組員、技術員、技術助理員。
第 9 條
本處為對外承辦林業勞務,得設林業工作隊,置隊長、技師、副技師、組員、技術員、技術助理員。
第 10 條
本處因業務需要得設工作區,置主任,就本處編制員額內調派之。
第 11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2 條
本處各級職員之遴用,以退除役官兵為優先;如退除役官兵中無適當人選,得另行遴選之。
第 13 條
本處各級職員,應按實際業務需要,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報經輔導會核准遴用之。
第 14 條
本處為提高技術水準,擴展產銷業務,得經輔導會核准,聘請專家、學者二至三人擔任顧問。
第 15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第 16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