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通訊所辦事細則
民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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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通訊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所務。
第 3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所設下列科、室、分所及臺:
一、通訊綜合科。
二、有線通訊科。
三、通訊器材科。
四、機動通訊科。
五、微波通訊科。
六、後勤科。
七、警務科。
八、秘書室。
九、人事室。
十、主計室。
十一、臺北、新竹、臺中、臺南、高雄、花蓮分所。
十二、無線系統管理臺及基隆、臺北、桃園、苗栗、鳳鳴、雲林、彰化、南投、中寮、嘉義、屏東、宜蘭、臺東、舞鶴、澎湖通訊臺。
第 5 條
通訊綜合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警察通訊網路之整體規劃、協調。
二、警察有線電話及話務業務之管理、運用。
三、警察頻率及證照之申請、核配及管理。
四、警察通訊法令之研究、整理及編纂。
五、通訊動員之協調、支援。
六、警察通訊支援警衛安全維護之規劃、執行。
七、警察通訊教育訓練之規劃、執行。
八、其他有關警察通訊事項。
第 6 條
有線通訊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警察通訊線路新架、整修及工程計畫。
二、警察通訊交換機、載波機及附屬設備之新設、汰換。
三、機關、人民申請遷移警察通訊線路之代辦工程。
四、各縣、市警察局基層廳舍新(整)建,警察通訊設施配合工程計畫。
五、警察通訊線路申租業務。
六、警察通訊有線電工程物料規格之擬(修)訂及管理。
七、警察通訊有線電設施維護作業之督導。
八、其他有關警察通訊有線電事項。
第 7 條
通訊器材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警察通訊器材之採購、驗收。
二、警察通訊器材之調撥、倉儲、補給及呆廢料處理。
三、警察通訊器材之帳籍登記與盤點、清查、督導及考核。
四、資訊作業管理及維護。
五、其他有關警察通訊器材事項。
第 8 條
機動通訊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機動無線電網路之規劃、設計。
二、機動無線電機之修護、調校及整備。
三、機動無線電儀表、物料等規格之釐訂、管理。
四、機動無線電維護保養作業之督導、考核。
五、各警察機關之警用機動無線電裝備保養檢查及考核。
六、各警察機關之警用機動無線電運用、協調及干擾處理。
七、其他有關警用機動無線電事項。
第 9 條
微波通訊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微波通訊系統之規劃、建設。
二、微波通訊設備之修護、調校及整備。
三、微波通訊系統相關儀表與物料等規格之釐訂及管理。
四、微波通訊系統維護保養作業之督導、考核。
五、微波通訊系統裝備檢查計畫之擬議。
六、其他有關微波通訊系統事項。
第 10 條
後勤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車輛購置、報廢、汰換、保養、督導及考核。
二、員警服裝之籌製、配發及管理。
三、財產之帳籍登記與盤點、清查、督導及管理。
四、廳舍營繕、租賃、分配、布置、水電及辦公處所管理。
五、行政設備及物品之採購、管理。
六、警用車輛及駕駛之調度。
七、其他有關後勤事項。
第 11 條
警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員警因公失能慰問及急難濟助之執行。
二、改善員警服務態度之規劃、督導、考核及員警申訴之審辦。
三、勤務督察、專案督導及內部管理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
四、員警之考核、風紀狀況評估、教育輔導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五、違法情報蒐集、違反警風紀案件及洩(失)密案件之查處。
六、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之受理、審核、轉陳及採購案件之監標、監驗。
七、機關安全防護、保防工作之規劃、督導、考核及重大事件之通報、協調聯繫。
八、勤務指揮中心業務之規劃、執行及交通事故案件之通報查處。
九、本所員警常年訓練之規劃、執行。
十、其他有關警務事項。
第 12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之蓋用及典守。
二、所長交辦機要文件之登收及處理。
三、重要方案、計畫、工作報告與簡報資料之彙編及列管。
四、主管會報、擴大主管會報等會議之召開及彙辦。
五、業務督考、研究發展工作之規劃、推展與上級指示、交辦案件及其他重要業務之列管。
六、各項法制、公關及心理輔導業務。
七、檔案管理與文書處理之規劃、稽催、督導、管考及執行。
八、技工、工友、集會場所、辦公處所環境清潔管理及出納業務。
九、政績交代之彙編及移交清冊之彙報。
十、不屬其他單位事項。
第 13 條
人事室掌理本所人事事項。
第 14 條
主計室掌理本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5 條
分所掌理事項如下:
一、轄內警察通訊網路之管制、運用。
二、轄內警察通訊設施之規劃、建設及維修。
三、轄內各項專案、演習及重大治安事件應勤通訊系統之建設。
四、轄內警察通訊線路遷移、損害復原。
五、其他有關分所業務事項。
第 15-1 條
無線系統管理臺掌理事項如下:
一、機動無線電、微波通訊系統之管理、運用、維護、處置及通報。
二、配合各項專案、演習與重大治安事件應勤通訊所需之無線電及微波通訊網之支援、建構。
三、其他有關無線系統管理臺業務事項。
第 16 條
通訊臺掌理事項如下:
一、轄內警察通訊設施之測試及維護。
二、配合轄內各項專案、演習及重大治安事件應勤通訊系統所需電路之構建。
三、其他有關通訊臺業務事項。
第 17 條
本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8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