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民防指揮管制所辦事細則

民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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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內政部警政署民防指揮管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所務。
第 3 條
本所設下列科、室、分所:
一、警務科。
二、修護科。
三、防情科。
四、防護科。
五、後勤科。
六、指揮管制科。
七、秘書室。
八、人事室。
九、主計室。
十、臺北、苗栗、嘉義、高雄、北宜分所。
第 4 條
警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勤務及風紀等內部管理之督導、考核。
二、改善員警服務態度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三、員警之考核、風紀評估、教育輔導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四、員工因公傷亡、殘疾慰問及急難濟助之執行。
五、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之受理、審核。
六、採購之監辦、會辦。
七、警察教育訓練、進修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八、員工心理諮商及輔導之規劃、執行。
九、資訊作業管理及維護。
十、其他有關警務事項。
第 5 條
修護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防情通訊設備之規劃、修護、保養及器材補給。
二、各警察機關防情通訊設備維護、保養之督導、考核。
三、支援各警察機關防情通訊設備之檢修。
四、防情專用無線電信證照之申請、換發。
五、修護人員之教育訓練。
六、其他有關修護事項。
第 6 條
防情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民防防情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二、民防防情特勤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三、防情傳遞及警報發放之協調、督導。
四、其他有關防情事項。
第 7 條
防護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民防防護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二、防空疏散避難規劃、宣傳之督導、考核。
三、空襲防護之聯繫、協調。
四、協助重大災害應變之傳報、督導。
五、其他有關防護事項。
第 8 條
後勤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專業設(裝)備之採購。
二、車輛購置、汰換、報廢、保養檢查及督導。
三、員工服裝之籌製、配發及管理。
四、財產之帳籍登記及盤點清查之督導、管理。
五、廳舍、眷舍之整建、土地業務與營繕工程之執行、督導及管理。
六、駕駛之訓練、考核及管理。
七、其他有關後勤事項。
第 9 條
指揮管制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防空情報之蒐集、傳遞、運用與空襲警報及燈火管制命令之接受、發放。
二、敵對或不明航空器、船艦、空降部隊動態之通(查)報及與有關單位之聯繫。
三、防情特勤及防空情報之傳遞。
四、防情值勤查察、考核。
五、空軍作戰指揮部空中管制中心(ACC) 民防聯絡員之派遣、督導及考核。
六、重大事故及風紀案件之摘報、處置。
七、其他有關指揮管制事項。
第 10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之蓋用及典守。
二、所務會報與主管會報之召開及工作報告、簡報之彙編。
三、文書處理之規劃、稽催、管制及考核。
四、檔案管理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五、政績交代、年度施政計畫之彙編及移交清冊之彙報。
六、業務督考、研究發展工作之規劃、重要業務、上級指示、交辦案件及推展事項之追蹤、列管。
七、事務用品之採購與工友、集會、水電、辦公處所管理及出納業務。
八、法令之諮詢、宣導、講習與施行效果調查之規劃、督導及協調。
九、國家賠償事項之處理、督導及行政救濟事件之協助處理、研究。
十、不屬其他單位事項。
第 11 條
人事室掌理本所人事事項。
第 12 條
主計室掌理本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3 條
分所掌理事項如下:
一、防情訊號之中繼聯絡。
二、防情通訊設備之維護、保養。
三、駐地安全維護。
四、協助支援各警察機關防情通訊設備之檢修。
五、其他有關分所業務事項。
第 14 條
本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5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