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
民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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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及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應於董事長、董事及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辦理下屆董事長、董事及監事遴選作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第 3 條
有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其已聘任者,由本會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第 4 條
董事、監事有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之情事者,本會應依職權或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所送相關文件、資料,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第 5 條
董事、監事有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經本會給予當事人相當期間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仍認應予以解聘者,由本會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第 6 條
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出缺時,由本會遴選適任人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一、辭職或死亡。
二、經本會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者。
第 7 條
董事長有第三條至前條所定情事而出缺時,應由本會就董事中或另遴選適任人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