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所屬機關研考業務聯繫辦法

民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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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行政院為加強所屬機關辦理國家發展政策之研究、規劃、協調、審議、資源分配及管制考核業務(以下簡稱研考業務)聯繫,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科技部及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為行政院所屬機關之研考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其工作配合聯繫如下:
一、關於個案計畫之管理,社會發展類計畫、公共建設類計畫由國發會負責,科技發展類計畫由科技部及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負責,並由國發會綜合辦理。
二、關於行政院所屬機關施政績效之管理,由國發會綜合辦理。
三、其他研考業務,國發會得視需要聯繫行政院所屬機關協助辦理。
第 3 條
行政院所屬機關之研考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就其主管業務,分別與行政院所屬機關及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主管研考業務機關(單位)聯繫,並視需要舉行業務聯繫協調會報。
第 4 條
行政院所屬機關對於施政計畫及預算之編擬修正、執行、檢查、檢討、考核等事項,於報院時應視其性質以副本分送行政院所屬機關之研考業務主管機關(單位)。
第 5 條
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政府主管研考業務機關(單位)得視需要加強聯繫,並提供必要資料。
第 6 條
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政府主管研考業務機關(單位),應視業務需要與本機關各業務單位及所屬機關主管研考業務單位加強聯繫。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