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設置廚房及辦理午餐補助辦法
民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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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之二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本辦法補助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如下:
一、設置廚房:
(一)國立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
(二)國立大學附屬高級中等學校附設之國中部、國小部。
二、辦理午餐:位於山地、偏遠及離島地區之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前項第一款所定設置廚房,包括新建、重建及改善廚房。
第 3 條
本部得視財力狀況,補助前條學校設置廚房或辦理午餐;其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設置廚房:
(一)新建或重建廚房所需建物、設施及設備:學生未滿一千人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三百萬元;一千人以上未滿二千人者,最高補助新臺幣四百萬元。
(二)既有廚房建物、設施及設備之改善:學生未滿一千人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一千人以上未滿二千人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
二、辦理午餐:對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庭突發因素及經導師家庭訪視認定父母非自願性失業一個月以上、無薪休假、任一方身心障礙或其他經濟上需要協助學生,補助午餐費;每名學生午餐每餐,按學校收費基準全額補助,以全年上課日二百日計算。
第 4 條
符合前二條規定之學校申請補助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擬具計畫書,向本部提出。
前項計畫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學校辦理午餐沿革,包括學校班級數、學生數、供餐方式及未來規劃。
二、既有廚房者,應包括建物或設施、設備之分析。
三、供餐收支評估分析;廚房屬新建或重建者,並應檢附設計及配置圖說;屬現況改善者,並應檢附改善項目及原因。
四、新建、重建或改善之執行進度。
五、預期效益。
六、經費概算需求明細表。
七、學生名冊。
學校已就供應午餐領有政府機關相關補助者,不得依本辦法重複申請相關補助。
學生已領有與補助午餐費性質相當之給付者,學校不得重複申請本辦法之補助。
第 5 條
本部得邀集學者專家組成小組,審查前條申請案;必要時,得至學校實地勘察。
申請之計畫書及補助金額經本部審查通過並核定後,應通知學校。
前項補助金額之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規定辦理。
第 6 條
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核定之計畫書有變更必要者,學校應擬具計畫書修正案,報本部核定後,始得執行。
第 7 條
本部得至學校查核補助款之執行情形。
學校執行本辦法之補助有違反法令或計畫書者,本部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撤銷或廢止全部或一部之補助;已撥付者,得命繳回全部或部分之補助款。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二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