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料添加物使用準則

民國 104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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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準則依飼料管理法第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 條
飼料添加物之使用對象、用量、用途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如附件。
第 3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