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指定綠建築綠建材智慧建築標章及建築能效標示評定專業機構收費標準
民國 113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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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指定為綠建築、綠建材或智慧建築標章及建築能效標示評定專業機構者,每件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第 3 條
前條所定規費經繳納後,除有誤繳或溢繳情形,得依規費法規定辦理外,不得申請退費。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