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考試報名及申請案件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民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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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典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電子送達,指辦理各種考試報名及申請案件時,以電傳文件、傳真、簡訊、電子郵件及其他電子文件方式通知應考人,並視為自行送達。
前項報名及申請案件,指下列各款:
一、報名各種國家考試。
二、申請各種國家考試複查成績、閱覽試卷。
三、申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應試科目、考試方式及分階段或分試考試之減免;申請實務經歷及專業研習減免、實務經歷及專業研習紀錄審查等。
第 3 條
考選部得就下列事項,依本辦法規定送達方式通知應考人:
一、國家考試報名及申請案件,依規定應繳交費件而未繳交或所繳費件未齊全者,請應考人限期繳交或補正之通知。
二、國家考試報名及申請案件,不予受理之通知。
三、國家考試複查成績、閱覽試卷處理結果,維持原評定成績者,由考選部逕行復知之通知。
四、其他回復各類申請案件。
國家考試報名退件及申請案件否准或需變更原評定成績之處分,應以掛號郵遞方式通知應考人。
第 4 條
依本辦法規定送達方式傳送成功時,發生送達效力,未傳送成功時,應再行傳送或併採其他視為自行送達方式為之。
未依前條通知限期繳交、補正或配合辦理有關事項,如應考人陳明曾收受通知,或可證明應考人已收受者,仍發生通知送達效力。
第 5 條
應考人應確保所提供之電子郵件信箱、行動電話等通訊資料正確無誤且可正常使用,並適時查閱試務機關之通知。
第 6 條
依本辦法規定之送達方式得於任何時間為之。
第 7 條
各種考試採行本辦法規定之送達方式者,應登載於應考須知或各類申請案件書表。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