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創專一之二戶外空間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民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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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 條
使用本園區創專一之二戶外空間場地(以下簡稱本場地),應繳納使用規費及保證金,其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 3 條
使用本場地應遵守本場地使用申請要點相關規定。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