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處務規程
民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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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全國警察機關(構)及人員;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署設下列組、中心、室:
一、行政組,分三科辦事。
二、保安組,分四科辦事。
三、教育組,分三科辦事。
四、國際組,分三科辦事。
五、交通組,分三科辦事。
六、後勤組,分四科辦事。
七、保防組,分五科辦事。
八、防治組,分四科辦事。
九、勤務指揮中心,分三科辦事。
十、督察室。
十一、公共關係室,分三科辦事。
十二、秘書室,分五科辦事。
十三、人事室,分四科辦事。
十四、政風室,分三科辦事。
十五、會計室,分四科辦事。
十六、統計室。
十七、資訊室,分四科辦事。
十八、法制室,分三科辦事。
第 5 條
行政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警察制度之釐訂改進及職權之調整。
二、分駐(派出)所設置基準、警察服制及警察機關設備標準之規劃、督導。
三、警察勤務制度與各警察機關勤前教育之規劃、督導及管制。
四、特殊任務警力編組、運用之規劃、督導及管制。
五、妨害風化(俗)行為及電子遊戲場所涉嫌賭博案件取締之規劃、督導。
六、合法性交易服務者之管理、督導。
七、警棍、警銬、電氣警棍(棒)(電擊器)與防暴網之管理及警械之管制。
八、協助一般行政機關推行業務之規劃、督導及協調。
九、其他有關行政警察事項。
第 6 條
保安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集會遊行申復案件處理及人民集會、遊行、陳情、請願秩序維持之規劃、督導。
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及自衛槍枝管理之規劃、督導。
三、警備、警戒及擴大臨檢之規劃、督導。
四、警衛、治安要點錄影監視、加強重要節日安全維護工作、守望相助治安工作及義勇警察之規劃、督導。
五、山地管制、山地治安維護、山地義勇警察及山地警備治安工作之規劃、督導。
六、中央與地方選舉治安維護工作之規劃、督導及機動保安警力之調遣、配備。
七、反暴力恐怖攻擊業務及維安特勤隊之規劃、督導。
八、戰時警務工作及配合動員支援軍事作戰之規劃、督導。
九、特殊地區警備治安之規劃、督導。
十、其他有關保安警察事項。
第 7 條
教育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警察學制之釐訂及學籍之管理。
二、警察教育訓練、進修、考察及研習之規劃、督導。
三、警察教師資格、教學方法、課程、教材之審核及警察學業成績之管理。
四、警察常年訓練術科執勤技能與學科講習之規劃、督導、考核及研發。
五、警察常年訓練教官、助教之遴選、訓練、儲備、派任及考核。
六、警察常年訓練設施及反恐訓練基地之建置、管理。
七、外國交換警察人員訓練及外國政府委託訓練之規劃、辦理。
八、警察人員心理諮商及輔導之規劃、督導、考核。
九、其他有關警察教育事項。
第 8 條
國際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非法活動調查之規劃、督導。
二、涉外治安案件預防及查察之規劃、督導。
三、外事治安資訊蒐集分析之規劃、督導。
四、促進國際警察合作、交流及訪問之規劃、督導。
五、兩岸交流有關警察事務之規劃、督導。
六、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之規劃、督導。
七、協助執行外國元首、重要官員、特殊人士訪華及國際性會議安全維護之規劃、督導。
八、協助執行外國駐華使領館、機構、國際機構、官員及官邸安全維護之規劃、督導。
九、協助查緝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非法入境之規劃、督導、聯繫。
十、其他有關外事警察事項。
第 9 條
交通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交通安全維護及交通秩序整理之規劃、督導。
二、交通警察執法之督導。
三、交通事故處理之規劃、督導。
四、交通警察裝備器材之規劃、督導。
五、交通安全管制設施之規劃、督導。
六、交通統計、紀錄及通報之規劃、督導。
七、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管理之規劃、督導。
八、鐵、公路橋樑隧道巡護之規劃、督導。
九、協助交通安全宣導、講習之規劃、督導。
十、其他有關交通警察事項。
第 10 條
後勤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警察機關(構)武器、彈藥與防彈裝備配賦基準及警用車輛設置基準之訂定。
二、警察機關(構)武器、彈藥、防彈裝備與警用車輛之購置、補充、汰換、報廢、保養檢查及督導。
三、警察機關(構)警用資訊、保安等專業裝備之採購與員警服裝之籌製、配發及管理。
四、本署及所屬機關(構)財產之帳籍登記及盤點清查之督導、管理。
五、本署廳舍、會館與眷舍整建、營繕工程之督導、執行及管理。
六、本署土地及警察公墓之管理。
七、本署警用車輛駕駛之訓練、考核及管理。
八、其他有關警察後勤事項。
第 11 條
保防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所屬警察機關(構)之機關保防工作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二、社會保防工作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三、偵防內亂、外患與危害國家安全案件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四、社會治安調查之規劃、指導、蒐集及處理。
五、安全資料查詢工作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六、機場、港口、貨櫃遭受劫持或破壞事件之應變及演習之規劃、督導。
七、機場管制區人員管制及港口治安維護之規劃、督導。
八、航空保安及安檢情報之規劃、督導。
九、進口貨櫃落地檢查及協助舊機動車輛、引擎輸出查證作業之規劃、督導。
十、其他有關保防事項。
第 12 條
防治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兒童及少年性剝削等防治(制)、兒童保護工作之警政規劃、督導及考核。
二、婦幼安全宣導、研習訓練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三、社區治安工作之協調推動、輔導、考核及評鑑。
四、警勤區之劃分、督導與管制及績優警勤區員警之遴選、考核。
五、家戶訪查、戶警聯繫之規劃、管理、督導及稽核。
六、失蹤人口查尋之規劃、督導。
七、民防工作計畫及作業程序之策定。
八、民防團隊編組之規劃、督導及民防人力動員之協調、建議。
九、民防團隊教育訓練、演習之規劃、督導。
十、其他有關防治事項。
第 13 條
勤務指揮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重大治安狀況、交通事故、聚眾活動、災難事故等案件之接報、指揮、處置及通報。
二、情資蒐集傳遞及命令之轉達。
三、民眾報案之受理及處置。
四、各級勤務指揮中心勤務運作之督導、考核。
五、一級、二級指揮所開設之協調、處理。
六、一一○報案指揮、派遣及管制作業流程之整合、規劃。
七、警力監控系統及受理報案數位錄音系統之整合、規劃。
八、本署民眾服務中心受理陳情案件之交查、管制及回報。
九、通報資料之整理保管、檢討分析及提報。
十、其他有關警察勤務指揮事項。
第 14 條
督察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模範(績優)警察之表揚、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二、員警因公傷亡、殘疾慰問、急難濟助之規劃、執行。
三、改善員警服務態度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四、員警風紀之規劃、督導、考核及重(大)要違法(紀)案件之查處。
五、員警之考核、風紀評估、教育輔導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六、員警勤務及重大演習之督導、考核。
七、特種勤務之協調、聯繫及督導。
八、勤務及風紀等內部管理之督導、考核。
九、其他有關督察工作事項。
第 15 條
公共關係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警政新聞發布及大眾傳播媒體之聯繫。
二、提供大眾傳播媒體警政措施及宣導資料。
三、輿論對警政報導、評論、建議之蒐集反映及新聞處理。
四、促進警民關係推行為民服務工作。
五、接待各界參觀、訪問及介紹警政工作概況。
六、民意機關、監察機關及公益社團之聯繫。
七、警察之友會之輔導。
八、其他有關警察公共關係事項。
第 16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署印信之蓋用及典守。
二、署長交辦機要文件之登收及處理。
三、署務會報、主管會報等會議之召開及彙辦。
四、重要方案、計畫、報告等資料之彙編及列管。
五、業務督考、研究發展工作之彙辦、推動及列管。
六、重要業務、上級指示、交辦案件之追蹤及列管。
七、檔案管理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八、文書處理之規劃、稽催、管制及考核。
九、事務用品採購、工友、辦公處所管理及出納業務。
十、不屬其他各組、中心、室事項。
第 17 條
人事室掌理本署人事事項。
第 18 條
政風室掌理本署政風事項。
第 19 條
會計室掌理本署歲計及會計事項。
第 20 條
統計室掌理本署統計事項。
第 21 條
資訊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發展警察資訊系統整體規劃及協調。
二、警察機關(構)設置資訊系統計畫之審查、核轉。
三、警察機關(構)資訊作業之開發及研究發展。
四、警察機關(構)資訊系統之管理運作。
五、各級警察機關(構)實施辦公室自動化之研究及規劃。
六、警察機關(構)使用資訊系統之督導、考核。
七、其他有關資訊事項。
第 22 條
法制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警政法規之研究、整理及編纂。
二、警政法規之諮詢、宣導、講習及施行效果調查之規劃、督導、協調。
三、警政法規制(訂)定、修正及解釋之研議、審查、協調。
四、國家賠償事項之處理、督導及行政救濟事件之協助處理、研究。
五、其他相關法規研究事項。
第 23 條
本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24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