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規費收費標準

民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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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 條
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以下簡稱本館)執行場地設備管理,應徵收規費,其範圍包含展覽室、希望藝廊A、希望藝廊B、實驗藝廊、禮堂、視聽教室、音樂教室、研習教室、會議室、戶外藝術沙龍A、戶外藝術沙龍B、舞蹈研習室、生活工坊、中庭廣場等。
前項場地設備之收費標準及使用注意事項如附表。
第 3 條
本收費標準應視物價、市場行情變動或成本變動,每三年至少應辦理檢討乙次。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