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形資產評價基準暨評價資料庫之建置與管理辦法
民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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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無形資產評價之方法、程序或報告等評價相關作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公開之評價準則公報及其解釋與評價實務指引等基準辦理。
第 3 條
本辦法資料庫建置之相關業務,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團體辦理。
第 4 條
無形資產評價資料庫由本部建置及管理,並定期更新之。
其他政府機關於其職權範圍內,如有建置無形資產評價資料庫,由本部協調各該機關配合辦理各該資料庫之資訊流通。
第 5 條
無形資產評價資料庫得蒐集下列資料:
一、政府機關依法令應公開且非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資料,如銀行放款利率、政府公債殖利率、股價數據、專利商標登記資料等影響無形資產價格之總體經濟因素、產業因素及個別因素相關資料。
二、依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應登錄之評價資料。
三、本部認定具指標性之案例資料且經當事人同意提供者。
第 6 條
前條第一款資料由本部協調持有機關(構)於法令許可範圍內,定期提供及更新其所持有之相關資料。
第 7 條
處理及揭露無形資產評價資料庫之資料,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以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及資料保護有關法令之方式處理。
二、注意資料安全措施,確保無形資產評價資料庫安全管理,不受使用者竄改。
本部得建立入口網站,以連結其他市場上無形資產評價之參考資訊。
第 8 條
無形資產評價資料庫得作為無形資產評價人員或機構評價工作之參考。
第 9 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本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