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民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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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監察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健全監察制度,發揮監察功能,依本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三項之規定,設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2 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 關於健全監察制度及發揮監察功能之諮詢事項。
二 關於本院法令規章之諮詢事項。
三 關於本院委員行使職權有關之其他諮詢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院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院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院長聘請學者、專家擔任。
第 4 條
本會視實際需要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
本會會議,本院委員得列席,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第 5 條
本會對有深入研究必要之諮詢案,得由主任委員商請委員若干人組成研究小組研議,並推請一人為召集人。
研究小組視事實需要召開會議,於任務達成後即行結束,並將研究結論提報本會。
第 6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秘書各一人,分別由本院秘書長、副秘書長兼任。
第 7 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相關費用。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