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場地及設備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民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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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場地,包括展場、演藝廳、視聽室、民主大道、環堂道路、大孝門廣場及教室。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 條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場地及設備使用規費收費基準,規定如附表。
第 4 條
前條收費基準,依規費法相關規定,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