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規則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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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每年舉行一次。
第 3 條
應考人有記帳士法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本考試。
第 4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二、初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並曾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
三、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
第 5 條
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
第 6 條
本考試應試科目分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
一、普通科目:
(一)國文(作文)。
二、專業科目:
(二)會計學概要。
(三)租稅申報實務。
(四)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五)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國文、租稅申報實務採申論式試題,稅務相關法規概要、記帳相關法規概要採測驗式試題,會計學概要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第 7 條
應考人報名本考試應繳下列費件,並以通訊方式為之:
一、報名履歷表。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交部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報名費。
應考人以網路報名本考試時,其應繳費件之方式,載明於本考試應考須知及考選部國家考試報名網站。
第 8 條
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正本及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及中文譯本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全一致,並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
第 9 條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其中普通科目成績以國文成績乘以百分之十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第 10 條
外國人具有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資格之一,且無第三條情事者,得應本考試。
第 11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財政部查照。
第 12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