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人員考試規則
民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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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為下列類科:
一、醫事檢驗師。
二、醫事放射師。
三、護理師。
四、物理治療師。
五、職能治療師。
六、助產師。
第 3 條
本考試每年舉行一次;遇有必要,得臨時舉行之。
第 4 條
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
第 5 條
有醫事檢驗師法、醫事放射師法、護理人員法、物理治療師法、職能治療師法及助產人員法所定不得充任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及助產師,或有其他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不得應本考試各該類科考試。
本條文有附件 第 6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附表一各類科所列資格之一者,得分別應本考試各該類科考試。
前項附表一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及職能治療師類科應考資格之實習認定基準如附表二至附表六。
本條文有附件 第 7 條
本考試各類科應試科目及試題題型依附表七之規定辦理。
第 8 條
考選部應設醫事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審議本考試應考資格疑義案件。審議結果,由考選部核定,並報請考試院備查。
第 9 條
(刪除)
第 10 條
(刪除)
第 11 條
(刪除)
第 12 條
本考試各類科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本考試各類科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物理治療師類科之神經疾病物理治療學、骨科疾病物理治療學、心肺疾病與小兒疾病物理治療學,或職能治療師類科之生理障礙職能治療學、心理障礙職能治療學、小兒職能治療學,其中任一科成績未滿六十分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第 13 條
外國人具有附表一助產師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或第二款,醫事檢驗師、護理師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醫事放射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類科應考資格,且無第五條情事者,得應本考試各該類科考試。
第 14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衛生福利部查照。
第 15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