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建築執照規費收費標準
民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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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按建築物造價或雜項工作物造價收取千分之一之規費;變更設計者,應按變更部分收取千分之一之規費。
第 3 條
使用執照收取規費新臺幣二百元。
第 4 條
拆除執照免費發給。
第 5 條
建築執照遺失補發收取規費新臺幣二百元。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