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阿里山林業鐵路及文化資產管理處辦事細則
民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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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阿里山林業鐵路及文化資產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處長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第 3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陳判文稿之審核及代判。
二、重要與機密文件之陳轉及處理。
三、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及出席。
四、各單位間業務之協調。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處設下列科、室:
一、綜合企劃科。
二、鐵路服務科。
三、鐵路維護科。
四、車輛養護科。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主計室。
第 5 條
綜合企劃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阿里山林業文化園區與鐵路資產等相關保存業務中長程計畫、年度計畫之提報、執行及管制。
二、阿里山林業文化園區與鐵路歷史建築之研究調查、保存再利用、場域整合活化、維護及景觀協調。
三、阿里山林業文化與鐵路基礎調查研究與修復計畫之提報、文物蒐集、執行及管制。
四、阿里山林業鐵路博物館之規劃、建置、經營管理;阿里山林業文化與鐵路文化之推廣、宣傳及教育活動執行。
五、開發結合鐵路沿線生態、觀光、文化複合場域、聚落市集、友善農業之文化生態旅遊軸帶之規劃、推廣及行銷。
六、阿里山林業文化園區與鐵路形象塑造、行銷及姊妹鐵路國際合作交流。
七、阿里山林業文化及鐵路世界文化遺產推動工作。
八、阿里山林業文化與鐵路文化文創、附屬事業之規劃、建置、行銷及管理。
九、運價建議、分析及業務督考、促銷計畫研擬。
十、其他有關綜合企劃事項。
第 6 條
鐵路服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車站站務之規劃、經營管理及管制。
二、各式車票票務規劃、管理及執行。
三、售票管理系統之建置、管理及維護。
四、車廂與場站場域應用、清潔維護規劃、督導及管制。
五、場站招租、管理及維運。
六、列車班次規劃、行車管制、行車安全管理及行車保安裝置改善之規劃審核。
七、車站服務人員在職訓練、督導、考核,乘務人員體格檢查及管理、管制。
八、行車運轉規章、相關標準作業程序之制定、執行及管制。
九、行車事故調查與處理、行車事故統計分析及陳報。
十、其他有關鐵路服務事項。
第 7 條
鐵路維護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鐵路路線(含橋梁、隧道)檢查與維護計畫提報、執行及管制。
二、路線災害修復工程、邊坡治理、建築工程與相關場站設施維護及新建改善。
三、路線檢查、養護之標準作業程序制(修)定、執行及管制。
四、路線養護人員培育、訓練、督導及執行。
五、行車安全工作與路線巡查之執行及管制。
六、鐵路沿線林木巡查與環境綠美化之執行及管制。
七、鐵路維護機具、材料之研發、製作、檢查及廢料收回業務。
八、路線隔離封鎖與列車慢行之提報及管制。
九、其他有關鐵路維護事項。
第 8 條
車輛養護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鐵路行車、運轉與列車編組車輛調配計畫提報、執行及管制。
二、機車與客貨車車輛各級定期檢修、維護計畫提報、執行及管制。
三、車輛維護、電訊維護與列車駕駛之人員培育、訓練、督導及管制。
四、動力車、客貨車、配組件與相關設備採購、通訊系統建置及維護管理。
五、鐵路平交道與相關號誌系統建置、管理及維護。
六、蒸汽機車之保存、維護及動態運轉管理。
七、各式車輛檢查、維修與駕駛操作之標準作業程序及規章制定、執行及管制。
八、動力車、客貨車及配組件等重大故障之研究改善。
九、其他有關車輛養護事項。
第 9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文書、檔案、印信、出納、庶務、採購及財產管理。
二、風險管理與職業安全管理規劃、執行及督導。
三、員工定期健康檢查及健康資料管理。
四、職業災害之調查、統計、處理及防止、改進。
五、國外貴賓來訪之聯繫接待。
六、處務會議之議程、列管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局務會議決議之列管。
七、辦理慶典活動、年度緊急應變演練。
八、不屬其他各科、室事項。
第 10 條
人事室掌理本處人事事項。
第 11 條
政風室掌理本處政風事項。
第 12 條
主計室掌理本處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3 條
本處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4 條
本細則自本處暫行組織規程施行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