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規費收費標準
民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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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以下簡稱國土測繪中心)提供測繪服務,應依本標準收費。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 條
本標準收費之項目及費額如下:
一、測量儀器校正服務如附表一。
二、法院囑託鑑測如附表二。
三、軟體授權使用如附表三。
第 4 條
與國土測繪中心簽訂測繪合作契約,須申請前條第一款服務者,國土測繪中心得視實際需要,於契約中規定減徵所申請服務規定費額百分之五十或免徵。
各政府機關申請前條第一款服務者,每年度第一部儀器得減徵百分之三十,第二部儀器起,得減徵百分之十五。
各級地政機關申請前條第三款服務,得免徵規費。
第 5 條
寄送第三條第一款資料所需郵資、運費,由申請人負擔。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