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
民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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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內政部營建署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處長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第 3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辦。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處設下列科、室:
一、企劃經理科。
二、遊憩服務科。
三、保育解說科。
四、行政室。
第 5 條
企劃經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家自然公園計畫之籌設、擬訂、規劃、檢討及變更。
二、國家自然公園區內(以下簡稱區內)之經營管理;國家自然公園事業與重大建設之規劃及研擬。
三、區內土地使用申請案件之審核及用地之取得。
四、區內建築線之指定與違章建築之查報及認定。
五、區內公眾參與與住民(原住民)夥伴關係建立之推動及執行。
六、區內法令之擬訂與資料之蒐集及研究。
七、區內違反國家公園法事項之處理。
八、其他有關企劃經理事項。
第 6 條
遊憩服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區內園區巡查、遊客安全維護工作之執行及災害防救緊急應變之處理。
二、區內遊憩品質之監測與服務資訊之調查、監測、統計及分析。
三、區內收費站之管理、監督與門票及設施收費標準之研訂。
四、區內遊憩事業與生態旅遊之推動及監督。
五、區內設施與維護工程之規劃、測量設計、發包、施工及監督。
六、區內經管土地之防災治理工程與園區清潔及設施之維護管理。
七、區內建築物建築執照之核發與各項建築業務之管理及違章建築之拆除。
八、其他有關遊憩服務事項。
第 7 條
保育解說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區內保育研究計畫之研擬、執行及監督。
二、區內自然資源與人文史蹟之調查、研究、監督及管理。
三、區內各種標本之採集、製作、研究及保管與學術研究採集申請之核發及管理。
四、區內流浪動物、危害自然與人文資源案件之認定、處理;環境監測及生態評估之審議。
五、區內進入生態保護區之許可及保育巡查。
六、區內解說系統、解說人員訓練與環境教育之規劃設計、執行、研究、推廣、管理及監督。
七、區內各遊客中心、研習中心與展示館之設立、管理及監督。
八、其他有關保育解說事項。
第 8 條
行政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文書、總務、研考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第 9 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掌理本處人事事項。
第 10 條
本處置主計員,掌理本處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1 條
本處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2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