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
民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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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八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如下:
一、第一級毒品:淨重五公克以上。
二、第二級毒品:淨重十公克以上。
三、第三級毒品: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四、第四級毒品: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前項所稱淨重,指除去包裝後之毒品重量。
第 3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