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組織法
民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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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法務部為辦理司法人員之培訓業務及犯罪、刑事政策研究,特設法務部司法官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
第 2 條
本學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培訓業務之執行。
二、法務部所屬司法人員之訓練。
三、依法務部核定由本學院舉辦前二款以外人員之培訓。
四、國家犯罪問題與刑事政策之調查、分析及研究。
前項第一款之培訓,由司法院會同考試院及行政院設司法官訓練委員會決定其訓練方針、訓練計畫及其他有關訓練重要事項,交由本學院執行。
前項訓練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由最高法院院長擔任召集人,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擔任副召集人;除召集人、副召集人及本學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行政院指定二人、司法院及考試院各指定三人,律師、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各二人擔任之,其中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 3 條
本學院置院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
第 4 條
本學院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第 5 條
本學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6 條
本學院為應業務需要,得置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其中二分之一得準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
第 7 條
本學院得借調實任司法官擔任院長、主任秘書、教務組組長、學務組組長、導師職務。其借調應報請司法院或法務部同意後行之。
第 8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