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統計資料整合應用服務收費標準
民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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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衛生福利統計資料(以下簡稱資料)臨場使用收費標準如下:
一、資料處理費:按各年度每一資料檔,每一欄位收取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申請之資料檔數量達十二個以上,每一欄位收取新臺幣二百元;抽樣檔及主題資料每一年度以新臺幣一百八十元計。
二、設備使用費:資料申請人需自行使用電腦設備時,每一工作站每四小時收取新臺幣七百元;未滿四小時者,以四小時計;申請夜間執行者每日收取新臺幣一千四百元。
三、資料代處理分析費:每四人時收取新臺幣七千五百元,未滿四人時者,以四人時計。
四、攜入資料加密費:依特殊案件攜入資料總量,以十億位元組(Giga Byte,以下簡稱GB)為計量單位,依據級距核計費用,資料量不足一GB者收費新臺幣五千元,一GB至不足十GB者收費一萬元,十GB至不足一百GB者收費新臺幣二萬元,一百GB至不足五百GB者收費新臺幣三萬元,五百GB以上者收費新臺幣五萬元。
五、資料保存費:申請案如於使用資料期限後須展延使用期限暨保留研究分析檔案,申請者得於資料期限內提出申請,資料保存費以兆位元組(Tera Byte,以下簡稱TB)為計量單位,依據級距核計費用,每半年資料量不足一TB者收費新臺幣五千元,一TB至不足二TB者收費新臺幣一萬元,二TB至不足五TB者收費新臺幣二萬元,五TB以上者收費新臺幣三萬元。
第 3 條
非臨場使用依申請資料量核計,以百萬位元組(Mega Byte,以下簡稱MB)為計價單位,申請之統計項目資料量不足一百MB者收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一百MB至不足五百MB者收費新臺幣三千元,五百MB以上者收費新臺幣四千五百元。以上費用不包含電子媒體,且資料量核計依每年每檔個別計算,不得併計。
第 4 條
政府機關因業務需要函經本部同意者,或各機關學校及個人協助資料之推廣應用經本部核定者,得減免資料處理費及設備使用費。
提供資料檔之機關(構),使用其所提供之資料檔,得免予收取第二條第一款之費用。但使用非該機關(構)所提供之資料檔,仍需依第二條規定收費。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