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教育訓練測考中心辦事細則

民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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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教育訓練測考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主任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中心業務。
第 3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三、行政事務之管理。
四、會議之籌備、出席及主持。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中心設下列各科、室及隊:
一、計畫科。
二、教務科。
三、教官科。
四、測考科。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主計室。
八、學員隊,分三分隊、六小隊辦事。
第 5 條
計畫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教育訓練之規劃、策頒及指導。
二、訓練流路之規劃、管制及考核。
三、教育訓練需求之整合及規劃。
四、國內外人力培育與發展機構之技術交流、合作及執行。
五、施政計畫之規劃、執行、管制及考核。
六、重要個案計畫之統籌、管制及考核。
七、企劃業務、學(員)生手冊之編修。
八、法制業務、訴願及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
九、其他有關計畫事項。
第 6 條
教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班隊之課程規劃、課表編排及教學督導。
二、學(員)生召(退)訓、成績核算、畢(結)業及證照之發放。
三、教學設施、場地、教具及教材籌建(購)之執行。
四、師資之延聘及評鑑。
五、各班隊交織教育及參觀見學活動之規劃。
六、其他有關教務事項。
第 7 條
教官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班隊課程授課之實施。
二、教授課程準則之審查及教材教案編修之指導。
三、班隊個別課程內容設計之檢討及建議。
四、教官資格之審查、甄選及儲備。
五、業管課程教學模組及專業技術之訓練。
六、其他有關教官事項。
第 8 條
測考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海巡專業訓練之測(督)考。
二、專業職能證照制度、課程之規劃及執行。
三、教育訓練之測(督)考。
四、教育訓練成效之檢討。
五、人員體技能鑑測之規劃。
六、其他有關測考事項。
第 9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後勤、通資訊、資通安全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三、議事、出納、財物、採購及其他事務之管理。
四、國會聯絡與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及執行。
五、公產、公物及建築之管理。
六、不屬其他各科、室及隊事項。
第 10 條
人事室掌理本中心人事事項。
第 11 條
主計室掌理本中心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2 條
學員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班隊學(員)生之生活管理、督導考核、文康服務、家屬聯繫及輔教活動。
二、學(員)生報到、班務及結訓作業之執行。
三、教育設施、訓練器材之管理及保修工作之執行。
四、生活設施、陣營具與各類裝備之管理及保修工作之執行。
五、學(員)生傷病評估、人員後送及防疫之宣導。
六、其他有關學(員)生事項。
第 13 條
本中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4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