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處務規程
民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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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
一、綜合規劃組。
二、法制及行政救濟組。
三、案件審議組。
四、秘書室。
五、人事室。
六、政風室。
七、會計室。
八、統計室。
第 5 條
綜合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年度施政方針、年度施政計畫、中程施政計畫、先期作業、中長程個案計畫之研擬、規劃及協調。
二、施政報告、重大個案計畫之管制、考核及評估。
三、出國報告、出版品之審核及評估。
四、行政執行官及相關業務人員之培訓。
五、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件請求其他機關協助之協調及聯繫。
六、所屬行政執行機關執行績效評比及獎勵之審議。
七、立法院、監察院函詢事項之查復處理。
八、人民陳情事件之處理。
九、資訊作業管理及維護。
十、不屬其他各組之行政執行業務事項。
第 6 條
法制及行政救濟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制度之研擬。
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相關法規之制(訂)定及修正之研擬。
三、各機關適用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相關法規之諮商及解釋。
四、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移送書與相關文書格式之研擬及改進。
五、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法律問題之研究。
六、本署對外簽訂各項契約所需法律協助。
七、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之決定。
八、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決定之訴願、行政訴訟相關事項之處理。
第 7 條
案件審議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件之復核。
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件移轉管轄、分期繳納及限制出境之審核。
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件獎勵檢舉公告之處理。
四、所屬行政執行機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件收、分案業務之檢核及管考。
五、所屬行政執行機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復核、移轉管轄、分期繳納之管考及監督。
六、所屬行政執行機關執行限制出境、暫予留置、拘提、管收、禁奢命令之管考及監督。
七、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業務之檢查、調查、指導及監督。
八、其他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件有關之審議事項。
第 8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及媒體公關業務。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駐衛警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 9 條
人事室掌理本署人事事項。
第 10 條
政風室掌理本署政風事項。
第 11 條
會計室掌理本署歲計及會計事項。
第 12 條
統計室掌理本署統計事項。
第 13 條
本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4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