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輔育院辦事細則

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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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少年輔育院(以下簡稱少年輔育院)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院長處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第 3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少年輔育院設下列科、室:
一、教務科。
二、訓導科。
三、衛生科。
四、總務科。
五、人事室。
六、政風室。
七、會計室。
少年輔育院得設女生部。
第 5 條
教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學生之註冊與編級及課程之編排。
二、教學實施及習藝計畫之擬訂。
三、學生課業成績及習藝成績之考核。
四、學生技能訓練、技能檢定之規劃及執行。
五、學生閱讀書刊之審核。
六、院內出版書刊之設計及編印。
七、習藝場所之管理。
八、其他有關教務事項。
第 6 條
訓導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訓育實施計畫之擬訂。
二、學生生活、身心、行為之指導及管理。
三、學生之指紋、照相、名籍簿、身分簿之編製及管理。
四、學生個案資料之調查、蒐集與研究及分析。
五、學生體育訓練及課外康樂活動。
六、學生規範訓練、獎懲與停止或免除感化教育之建議及陳報。
七、學生家庭與社會關係聯繫、評估及處理。
八、學生出院後之通訊聯繫、升學及就業指導。
九、戒護勤務分配及執行。
十、其他有關訓導事項。
女性收容少年之直接管理戒護工作由女性擔任。
第 7 條
衛生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衛生計畫及設施之指導。
二、學生之健康檢查、疾病醫療、傳染病防治及健康諮詢。
三、學生健康資料之管理。
四、學生心理衛生指導。
五、藥品調劑、儲備及醫療器械之管理。
六、病舍管理。
七、學生保護性個案通報處理。
八、學生疾病、保外醫治或死亡陳報及通知。
九、其他有關身心及衛生保健事項。
第 8 條
總務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物、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之管理。
三、學生入院、出院之登記與攜帶物品之受付及保管。
四、學生糧食之收支、保管、核算及造報。
五、公產及公物之管理。
六、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七、學生死亡及遺留物品處理。
八、不屬其他各科、室事項。
第 9 條
人事室掌理少年輔育院人事事項。
第 10 條
政風室掌理少年輔育院政風事項。
第 11 條
會計室掌理少年輔育院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2 條
少年輔育院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3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