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組織條例
民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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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條例依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組織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 (以下簡稱本總局) ,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入出海岸管制區之檢查、管制事項。
二、關於海岸、非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事項。
三、關於協助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事項。
四、關於船舶及其他水上運輸工具非法進入海岸地區之管制及處理事項。
五、關於海岸地區犯罪之偵防及警衛、警戒等事項。
六、關於海岸及漁、商港之安全檢查事項。
七、關於海岸涉外事務之協調、調查及處理事項。
八、關於通信、電子 (含雷達) 、光電、資訊等計畫之擬定、督導、執行
及裝備系統籌建建議等事項。
九、關於海岸地區走私、非法入出國與反滲透情蒐之計畫執行、管制及督
導事項。
十、關於風紀維護之規劃、督導、考核及違紀案件之查處事項。
十一、關於訓練之策劃、執行及考核等事項。
十二、其他依法應執行或協助之事項。
一、關於入出海岸管制區之檢查、管制事項。
二、關於海岸、非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事項。
三、關於協助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事項。
四、關於船舶及其他水上運輸工具非法進入海岸地區之管制及處理事項。
五、關於海岸地區犯罪之偵防及警衛、警戒等事項。
六、關於海岸及漁、商港之安全檢查事項。
七、關於海岸涉外事務之協調、調查及處理事項。
八、關於通信、電子 (含雷達) 、光電、資訊等計畫之擬定、督導、執行
及裝備系統籌建建議等事項。
九、關於海岸地區走私、非法入出國與反滲透情蒐之計畫執行、管制及督
導事項。
十、關於風紀維護之規劃、督導、考核及違紀案件之查處事項。
十一、關於訓練之策劃、執行及考核等事項。
十二、其他依法應執行或協助之事項。
第 3 條
本總局設巡防組、檢查管制組、情報組、後勤組、通電資訊組、督察室、
勤務指揮中心、人員研習中心,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勤務指揮中心、人員研習中心,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第 4 條
本總局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公共關係、研考、為民
服務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中心之事項。
服務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中心之事項。
第 5 條
本總局為執行本條例所定事務,得設北部、中部、南部、東部地區巡防局
,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第 6 條
本總局置總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或中將,綜理局務並指揮、
監督所屬單位及人員;副總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少將,襄
理局務。
監督所屬單位及人員;副總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少將,襄
理局務。
第 7 條
本總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五人,主任三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或少將;副組長五人,副主任二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或上校;秘書
室主任一人,專門委員六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上
校、中校;督察四人,秘書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
中督察一人,秘書一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或上校;科長二十七人,
大隊長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或中校;主任教官六人,職務均列薦
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中校;副大隊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或中
校;專員四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或中校、少校;設計
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或中校、少校、上尉;隊長二人
,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或少校;教官十三人,科員九十四人,職務均列委
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或少校、上尉、中尉;副隊長二人
,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或上尉;助理設計師二人,護士二人,職務均列委
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中尉、少尉,其中助理設計師一人,護士一人,
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或上尉;辦事員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
五職等或中尉、少尉、士官;書記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或士官。
或少將;副組長五人,副主任二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或上校;秘書
室主任一人,專門委員六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上
校、中校;督察四人,秘書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
中督察一人,秘書一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或上校;科長二十七人,
大隊長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或中校;主任教官六人,職務均列薦
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中校;副大隊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或中
校;專員四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或中校、少校;設計
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或中校、少校、上尉;隊長二人
,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或少校;教官十三人,科員九十四人,職務均列委
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或少校、上尉、中尉;副隊長二人
,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或上尉;助理設計師二人,護士二人,職務均列委
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中尉、少尉,其中助理設計師一人,護士一人,
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或上尉;辦事員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
五職等或中尉、少尉、士官;書記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或士官。
第 8 條
本總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上
校、中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
額內派充之。
校、中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
額內派充之。
第 9 條
本總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或上校、中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
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或上校、中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
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10 條
第六條至第九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之文職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前項人員,得就官階相當之警察人員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隨業務移撥之關
務人員派充之。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前項人員,得就官階相當之警察人員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隨業務移撥之關
務人員派充之。
第 11 條
(刪除)
第 12 條
本總局為應勤務需要,得設警衛大隊、通資作業大隊,均屬軍職;所需人
力,以兵役人員充任;其編制表另定之。
力,以兵役人員充任;其編制表另定之。
第 13 條
本總局及所屬機關所需兵役人員,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會同國防部辦理。
第 14 條
本總局辦事細則,由本總局擬訂,報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核定之。
第 15 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