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待遇支給條例
民國 97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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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總統、副總統之待遇,依本條例規定行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意義如下:
一、月俸:指本條例規定依法應領取之基本給與。
二、政務加給:指月俸以外,因所任職務之職責程度,另加之給與。
第 3 條
總統、副總統之待遇,分為月俸、政務加給,均以月計之。
第 4 條
總統、副總統之月俸,按下列標準支給:
一、總統之月俸,按二、七○○點計給。
二、副總統之月俸,按二、○○○點計給。
前項各款月俸點數折算俸額,由行政院定之。
第 5 條
總統、副總統之政務加給數額,由行政院定之。
第 6 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