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民國 101 年 5 月 8 日
播放模式
手機睡眠
語音選擇
第 1 條
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七、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訂定本標準。
第 2 條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十萬元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一。
第 3 條
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十萬元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一。
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追加或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起訴應補徵裁判費,或提起反訴應徵收裁判費者,準用前項規定。
第 4 條
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新臺幣五千元以上者,執行費依強制執行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原定額數,加徵七分之一。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