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功率射頻電機規費收費標準
民國 106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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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電信法第七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低功率射頻電機規費,包括低功率射頻電機之審驗費及證照費。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 條
申請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者,應依低功率射頻電機規費收費基準表(如附表,以下簡稱收費基準表),向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驗證機關(構)繳交審驗費。
第 4 條
申請型式認證審驗之低功率射頻電機屬系列產品者,其審驗費減半收費。
前項所稱系列產品,係指電信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二條所定之系列產品。
第 5 條
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證明遺失、毀損或證明內登載事項變更,申請補發或換發者,應依收費基準表繳交證照費。
前項所稱審驗證明,指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二條所定之審驗證明。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