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及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考核少年矯正學校辦法
民國 91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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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少年矯正學校所在之地方法院檢察署及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指派檢察官、法官前往少年矯正學校實施考核。
第 3 條
前條應考核之內容為少年矯正學校有關刑罰、感化教育事項之執行情形,每年至少一次。
第 4 條
依前二條規定考核結果及改進建議事項,應由檢察官、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法官填載考核報告表通知少年矯正學校,並副知法務部列為追蹤考核資料;其報告表格式如附表。
第 5 條
少年矯正學校於檢察官及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法官前往考核時,應提供相關資料以供參考。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