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文官學院處務規程

民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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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國家文官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本學院處理院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程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本學院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院長襄助院長處理院務。
第 4 條
主任秘書之權責如下:
一、關於各單位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關於特定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關於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事項。
四、其他交辦事項。
第 5 條
本學院設下列各組、中心、室:
一、研究發展組。
二、訓練發展組。
三、交流合作組。
四、評鑑發展中心:分二科辦事。
五、數位學習中心:分二科辦事。
六、秘書室。
七、人事室。
八、主計室。
九、政風室。
第 6 條
研究發展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年度施政方針及計畫之研擬事項。
二、關於培訓技術與方法之研究發展事項。
三、關於培訓教材之研究發展事項。
四、關於各項公務人員訓練講座薦介名單之研擬及執行事項。
五、關於受訓學員服務、輔導技術與方法之研究及評估事項。
六、關於各項研究成果之推廣事項。
七、關於受訓學員及講座資料庫之建立事項。
八、關於本學院其他研究發展事項。
第 7 條
訓練發展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之執行事項。
二、關於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之執行事項。
三、關於人事人員訓練、進修之執行事項。
四、關於受訓學員研習輔導及服務事項。
五、關於其他公務人員訓練及諮詢服務之執行事項。
第 8 條
交流合作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國際培訓組織交流合作之執行事項。
二、關於國內外學術研究機關(構)策略聯盟與民間交流合作之執行事項。
三、關於國內外學術研討會之規劃執行事項。
四、關於國外委託、交換訓練之規劃執行事項。
五、關於各機關(構)委託辦理培訓事項。
六、關於國際人力資源發展新知之蒐集、研究及推廣事項。
七、關於其他國內外交流合作事項。
第 9 條
評鑑發展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培訓、性向測驗、工作職能之研究及執行事項。
二、關於公務人員升任官等訓練之執行事項。
三、關於高階公務人員培訓技術、方法與教材之研究及執行事項。
四、關於評鑑訓練課程、教材、評鑑向度、評鑑量表及評鑑標準之研究發展事項。
五、關於受訓學員訓後服務規劃執行事項。
六、關於其他評鑑研究及執行事項。
第 10 條
數位學習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公務人員終身學習之研究及執行事項。
二、關於數位學習及混成學習執行事項。
三、關於公務人員專書閱讀推廣活動事項。
四、關於圖書典藏、服務及培訓出版事項。
五、關於培訓資訊業務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維護事項。
六、關於培訓機關(構)數位學習網路平台之推動事項。
七、關於其他數位學習及圖書資訊事項。
第 11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院務會議之議事事項。
二、關於國會聯絡、新聞聯絡及公共關係等事項。
三、關於文書、檔案、印信、庶務、出納及財產管理等事項。
四、關於不屬其他各組、中心、室事項。
第 12 條
人事室掌理本學院人事事項。
第 13 條
主計室掌理本學院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4 條
政風室掌理本學院政風事項。
第 15 條
本學院處理院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第 16 條
本學院人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第 17 條
本學院院務會議由院長主持,副院長、主任秘書、各單位主管、簡任以上人員及區域培訓中心主任參加。必要時,得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出(列)席。
前項院務會議以每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 18 條
本規程施行日期,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