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正中學辦事細則
民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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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誠正中學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校長處理校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校長襄助校長處理校務。
第 3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誠正中學設下列處、隊、室:
一、教務處,分三組辦事。
二、訓導處,分三組辦事。
三、輔導處。
四、總務處,分二組辦事。
五、警衛隊。
六、醫護室。
七、人事室。
八、政風室。
九、會計室。
誠正中學得設分校。
第 5 條
教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教育實施計畫之擬訂。
二、學生之註冊、編班與編級及課程之編排。
三、學生實習指導及建教合作。
四、學生技能訓練、技能檢定之規劃及執行。
五、學生課業及技訓成績之考核。
六、圖書管理及學生閱讀書刊之審核。
七、校內出版書刊之設計及編印。
八、教學設備、教具圖書資料供應及教學研究。
九、與輔導處配合辦理輔導業務。
十、其他有關教務事項。
第 6 條
訓導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訓育實施計畫之擬訂。
二、學生生活、品德之指導及管教。
三、學生累進處遇之審查。
四、學生假釋、免除與停止執行之建議及陳報。
五、學生紀律及獎懲。
六、學生體育訓練。
七、學生課外康樂活動。
八、與輔導處配合實施生活輔導。
九、其他有關訓導事項。
第 7 條
輔導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輔導實施計畫之擬訂。
二、建立學生輔導資料。
三、學生個案資料之調查、蒐集及研究。
四、學生智力、性向與人格等各種心理測驗之實施及解析。
五、學生個案資料之綜合研判、分析及鑑定。
六、實施輔導、諮商及學生輔導成績之考核。
七、輔導性刊物之編印。
八、學生家庭訪問、親職教育、出校後之追蹤輔導及更生保護等社會聯繫。
九、輔導工作績效報告、檢討及研究。
十、其他有關學生輔導與社會資源運用之規劃及執行。
第 8 條
總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物、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之管理。
三、學生入校、出校之登記與攜帶物品之受付及保管。
四、學生指紋、照相、名籍簿、身分簿之編製及管理。
五、糧食之收支、保管、核算及造報。
六、公產及公物之管理。
七、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八、學生死亡及遺留物品處理。
九、不屬其他各處、隊、室事項。
第 9 條
警衛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學校之巡邏查察及安全防護。
二、學生戒護及校外護送。
三、天災事變、脫逃及其他緊急事故發生時之處置。
四、武器、戒具之保管及使用。
五、警衛勤務之分配及執行。
六、其他有關戒護管理事項。
第 10 條
醫護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學校衛生計畫與設施及環境衛生清潔檢查。
二、學生之健康檢查、疾病醫療、傳染病防治及健康諮詢。
三、學生健康資料之管理。
四、學生心理衛生之指導及矯治。
五、藥品之調劑、儲備及醫療器械之管理。
六、病舍之管理。
七、學生疾病與死亡之陳報及通知。
八、其他有關身心及衛生保健事項。
第 11 條
人事室掌理誠正中學人事事項。
第 12 條
政風室掌理誠正中學政風事項。
第 13 條
會計室掌理誠正中學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4 條
誠正中學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5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